鄭州市種子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鄭州市種子協會,英文名稱:ZHENGZHOU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SEED(簡稱ZZAAS)。
第二條 性質:本協會是由從事種子選育、生產、加工、經營銷售、教學科研、儲運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種子行業的專家、學者、從業人員、農民育種家、技術推廣員等自愿參加組成的全市性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社團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宗旨: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路線、政策,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協調全市種子生產、加工和經營銷售各環節,加強會員間的聯系和交流,促進相互協作;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市場信息和科學技術服務,開展業務培訓和技術推廣普及,全面提高我市種業的科技水平和產業化水平,繁榮種子市場;宣傳提高種子行業在兩個文明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推動全市種業的持續、穩定、健康、協調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行業主管部門鄭州市農業農村工作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鄭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協調指導鄭州種業的生產和發展。
第五條 本協會住所:河南省鄭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冬青街97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向政府部門提出種子行業發展戰略、計劃、規劃及產業政策等方面的建議,并協助組織實施。
(二)推動部門間合作和種子企業間的橫向聯系,協調、促進種子市場和基地建設。
(三)收集整理行業信息,研究行業發展趨勢,為種子生產經營者及本會會員提供有效的政策、法規服務,經營信息服務和技術服務。
(四)報經有關部門批準或經授權,代表鄭州市參加國家及省級行業組織,組織種子行業對外交往;參加或承辦國內外種子展銷、學術交流、行業活動等,舉辦全市性各種形式的專業技術報告會、研討會、交易會、經驗交流會等;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搞好區域和地方性種業活動。
(五)協調和推動全市行業科技水平的提高、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以及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的引進。普及種子知識,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
(六)指導全市優良品種的培育和市場開發,提高鄭州種業的市場競爭力,協助龍頭企業發展,加快種子產業化進程。
(七)為本協會會員開展或參與國內外種子活動提供幫助。
(八)承辦政府及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 在種子行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在種子界享有較高聲譽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知名人士;
2、從事種子生產、經營、管理、科研、教學及種子相關工作的人員、企業或單位;
3、有志于種子事業的其他種子從業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決議工作;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協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協會工作計劃;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力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人以上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本單位理事、負責人及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其主要職責:
(一)出席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二)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三)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四)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七)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2015 年5月15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